发布时间:2017-08-15 17: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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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法定节假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岁的人为青年)
(三)(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建军纪念日(8月1日),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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