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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7 20:36:02

标签:汽车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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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清洁空气、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
  四、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
  燃油小客车油费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
  五、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六、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
  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七、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合乘功能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功能分别设置,后台数据分开;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
  (三)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按合乘各方人数分摊;
  (四)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2次;
  (五)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六)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八、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市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营运,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京交法发〔2013〕2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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